第九十三條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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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陪產假、安胎假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使停止工作,紿予產假八星期。
2、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紿予產假四星期。
3、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紿予產假一星期。
4、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5、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原來有那麼多天假可以請,重點是還有錢可以領。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15